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科研工作计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学校的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适应学校绩效工资改革的需要,规范科研工作的等级划分和量化计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突出成果质量。注重科研成果的质量、水平和影响力,加大对高水平成果、高档次论文、高层次项目的计分力度。
(二)突出计分重点。适应建设高水平大学的需要,强化有利于学校内涵式发展的科研工作计分,弱化低水平的科研工作计分。
(三)分类分级计分。以公认的学术评价机构发布的评价体系作为主要依据,对各项科研工作进行分级分类计分。
(四)符合学术道德规范。只对符合学术道德规范的科研工作进行计分,各类学术不端行为及其产生的成果不予计分。
(五)适应学校财力增长。科研工作计分应根据学校科研工作发展情况,结合学校财力变化而调整。
第二章 科研工作认定范围及对象
第三条 科研工作认定范围
(一)科研项目。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要求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由政府有关部门公开发布。
2. 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申报或教师自由申报获得立项后报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备案。
3. 项目经费进入学校指定专用科研账户的项目。
这类项目计算立项分和到账经费分。
(二)社会科技服务。社会科技服务是指我校教师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向社会提供的智力服务,包括横向项目、科技特派员、社会服务成果等。这类项目不计算立项分。
政府部门没有公开发布,未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申报,但经费进入学校科研账户的项目视为社会科技服务。
(三)科研成果。指科研活动产出的各种具有学术意义和实用价值的创造性结果,主要包括成果奖、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教材、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局图保护、标准、良种、新品种、新产品等。
(四)科研经费。指转入学校专用科研经费账户的用于项目研究工作的经费。学校拨付或者配套的科研经费不计算科研分。
(五)科技与教学平台。指由政府有关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公布的用于支撑科研或促进人才培养工作的各类平台,包括科技平台和教学平台。科技平台指各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台)、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创新团队、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研究基地(所)等。教学平台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平台。
(六)上述各项,均包含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可能涉及的相关内容。
(七)在本办法行文用语中,如无特别说明,课题与项目具有相同的内涵。
第四条 科研工作计分对象
(一)只对我校在岗的教职员工完成的科研工作进行量化计分。除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科研工作要求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以我校教职员工为第一署名人。
(二)以协议方式受聘于我校各类人才计划的校外人员所完成的科研工作不采用本办法计分。对这些人员的科研工作量要求及计酬,按照其与学校签订的合同执行,不重复计算科研工作量。
(三)学生和导师合作完成的论文可以给予导师论文计分。初次投稿时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导师指导下撰写的、以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或设立在我校的科研平台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且导师为唯一通讯作者的,可视同导师为第一作者给予论文计分。在籍学生为学校教职工的,论文在导师和学生间不重复计分。
(四)所有科研计分只计算给第一完成人,由第一完成人根据情况,决定计分在共同完成人之间的分配比例。
科研项目的共同完成人指项目立项文件中写明的所有参与人;项目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组成员,特殊情况下需要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当年的4月1日前,将变更名单送交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定;立项文件中未写明项目组成员的项目,必须在项目立项文件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组成员以书面方式送交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否则将项目主持人视为唯一完成人。
科研成果奖的共同完成人指获奖证书上载有名字的所有人员;论文与著作的共同完成人指在论文与著作上署名的人;良种、新品种、专利、标准与软件著作权等其它科研成果的共同完成人指成果证书上注有名字的共同完成者。科技与教学平台的共同完成人,由项目主持人确定,以书面方式报科研或教学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第三章 科研项目立项与经费计分
第五条 科研项目立项计分等级
(一)只针对纵向科研项目计算立项分。各级各类科技平台建设、运行补助项目不予计算项目立项分。
(二)纵向科研项目根据项目来源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三个级别,每个级别细分为不同的等级。
第六条 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等级界定
(一)自然科学类国家级项目
自然科学类国家级科研项目指由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教育部等国家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国家级标准制修订项目。
(二)自然科学类省部级项目
自然科学类省部级科研项目包括:
1. 国家林业局、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及其他国家相关部委(局)下达的科研项目。
2.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局)、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省自然科学基金委等下达的科研项目。
3. 省教育厅重点项目和优秀青年项目。
4. 省级标准制修订项目。
5. 国家各类计划项目的子课题。
(三)自然科学类地厅级项目
自然科学类地厅级科研项目包括以下几类:
1. 省教育厅一般项目。
2. 除上述第(二)条第2款所述情形以外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所辖厅(局、委)等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3. 长沙市其他市(州)科技局下达的项目。
4. 学校教师以正式合作协议方式参与的其他单位主持的各类国家计划的子课题(合同金额≥10万)。
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合同经费超过5万元的子项目。
第七条 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等级界定
(一)人文社会科学类国家级项目
人文社会科学类国家级项目包括如下几类:
1.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2. 国家软科学研究项目。
3.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教育部博士点学科专项科研基金项目。
4.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
5. 教育部教学工程类项目;教育部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二)人文社会科学类省部级科研项目界定
人文社会科学类省部级科研项目包括以下几类:
1. 教育部一般项目、青年项目、专项项目等。
2. 国家相关部委(局)下达的科研项目。
3. 省内各级社科项目,包括省社科基金项目、省社科成果评审委员会项目、省社科院项目。
4. 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
5. 教育部留学归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6. 省软科学研究项目。
7. 省教育科学规划研究项目。
8. 省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省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9. 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重点项目和优秀青年项目。
10.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的子项目、国家软科学重大项目的子课题和教育部重大项目子课题(到账经费≥5万元)。
(三)人文社会科学类地厅级项目界定
人文社会科学类地厅级科研项目包括以下几类:
1.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等厅局下达的科研项目以及教育厅一般项目。
2. 长沙市科技局和其他市(州)科技局下达的项目。
3. 学校教师以正式合作协议方式参与的其他单位主持的各类国家项目的子课题(到账经费≥5万元)。
第八条 自然科学类国家级项目分级
(一)自然科学类国家级项目划分为六个级别。
1. 国家一级。指国家层面的各类重大项目,包括: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2)973计划。
(3)863计划。
(4)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
(7)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项目。
(8)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2. 国家二级。包括: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2)国家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等科技惠民计划项目。
(3)合同经费≥800万元的国家科技部其它专项。
3. 国家三级。指国家主要科技计划项目的课题,包括: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的课题。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课题。
(4)973计划项目的课题。
(5)863计划项目的课题。
(6)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课题。
(7)国家科技部其它专项项目的课题。
以上第(2)项要求合同经费≥200万元,第(3)至(7)项要求合同经费≥500万元。如果第(2)项合同经费<200万元,第(4)至(7)项合同经费<500万元,则视为国家四级。
4. 国家四级。包括: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2)国家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重大项目。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的课题(合同经费<200万元)。
(4)各类国家级重大项目的课题(200万元<合同经费<500万元)。
5. 国家五级。包括: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子课题。
(2)973计划项目的子课题。
(3)863计划项目的子课题。
(4)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子课题。
(5)国家科技部其它专项项目的子课题。
(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7)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
以上(1)至(5)项要求合同经费≥100万元,如果合同经费<100万元,则视为省部四级。
6. 国家六级。包括:
(1)国家级标准制修订项目。
(2)国家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的面上项目。
(3)国家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的中青年项目。
(4)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重点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以外的其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类项目。
第九条 自然科学类省部级与地厅级项目分级
(一)自然科学类省部级项目分为四个级别。
1. 省部一级。包括:
(1)省重大科技专项。
(2)省自然科学基金的杰出青年基金项目。
(3)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2. 省部二级。包括:
(1)国家“948”项目。
(2)国家林业推广项目。
(3)合同经费≥50万元的各类省部级项目。
(4)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
3. 省部三级。包括:
(1)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2)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项目。
(3)省部级项目(10万元≤合同经费<50万元)。
(4)教育部留学归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4. 省部四级。包括:
(1)省部级项目(合同经费<10万元)。
(2)合同经费<100万元的各类国家重大项目的子课题。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子课题(合同经费≥20万)。
(4)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重点项目。
(5)省教育厅优秀青年项目。
(6)省级标准制修订项目。
(二)自然科学类地厅级项目不区分等级。
第十条 自然科学类项目立项计分
根据自然科学类项目的不同级别计算立项分,参见表1。
表1 自然科学类项目立项计分标准
项目等级 |
国家 一级 |
国家 二级 |
国家 三级 |
国家 四级 |
国家 五级 |
国家 六级 |
计分 |
7000 |
4700 |
2300 |
1400 |
1200 |
500 |
项目等级 |
省部 一级 |
省部 二级 |
省部 三级 |
省部 四级 |
地厅级 |
|
计分 |
1200 |
500 |
200 |
100 |
40 |
|
第十一条 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分级
(一)人文社会科学类国家级项目分为四个级别。
1. 国家一级。包括:
(1)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2)国家软科学计划研究重大项目。
2. 国家二级。包括:
(1)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2)国家软科学计划研究重点项目。
(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
3. 国家三级。包括:
(1)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青年项目。
(2)国家软科学计划研究项目。
(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地重大项目。
(4)教育部本科生与研究生教学工程类项目,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以及教学团队等方面的项目(含教研室、实验室建设项目)等。
4. 国家四级。包括:
(1)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
(2)教育部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第十二条 人文社会科学类省部级与地厅级项目分级
(一)人文社会科学类省部级项目分为四个级别。
1. 省部一级。包括
(1)省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2)省软科学计划研究重大项目。
(3)教育部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和专项项目等。
2. 省部二级。包括:
(1)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2)软科学计划研究重点项目。
(3)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的子项目(到账经费≥5万元)。
(4)国家软科学重大项目的子课题(到账经费≥5万元)。
(5)省社会科学联合会重大项目。
(6)省教育科学规划重大项目、省社科联重大项目。
3. 省部三级。包括:
(1)省社科基金项目。
(2)省教育科学规划研究重点项目。
(3)省软科学计划研究面上项目。
(4)教育部重大项目子课题(到账经费≥5万元)。
(5)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
(6)教育部留学归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项目。
(7)省级本科生与研究生教学工程类项目,包括专业建设项目、课程建设项目、实践教学项目、教学团队项目(含教研室、实验室建设项目)等。
(8)省社会科学联合会重点项目。
4. 省部四级。包括:
(1)省社科院项目。
(2)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
(3)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重点项目、优秀青年项目和开放基金项目。
(4)省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5)其他部委公开发布的项目。
(二)人文社会科学类地厅级项目不区分等级。
第十三条 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立项计分
根据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的不同级别计算立项分,参见表2。
表2 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立项计分标准
项目 等级 |
国家 一级 |
国家 二级 |
国家 三级 |
国家 四级 |
省部 一级 |
省部 二级 |
省部 三级 |
省部 四级 |
地厅级 |
计分 |
7000 |
4700 |
1200 |
500 |
1200 |
500 |
200 |
100 |
40 |
说明:没有到账经费的项目不计算立项分。 |
第十四条 国际合作项目立项计分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和国外基金类项目,经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进行级别认定后,参照国内同类项目确定立项计分标准。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计分与配套
(一)科研项目计分与配套标准参见表3。
(二)由我校教师主持的项目,按合同规定转拨到其他项目合作单位的经费不计分,已经计分的如数追回。
表3 科研项目经费计分与配套标准
项目名称 |
计分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
50分/万元 |
除国家自科基金项目外的其他自科类纵向项目 |
10分/万元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
166分/万元 |
除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以外的省部级以上的人文社科项目(不包括教学工程类项目和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
按项目经费1:1配套,不另计分。 |
省部级以上的教学工程类项目和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
10分/万元 |
地厅级人文社科类项目 |
10分/万元 |
说明:无到账经费的项目不予配套与计分;已配套项目不予计分。经费计分分两次计算,在立项当年计算60%,项目结题或验收的当年计算40%。 |
第四章 科研成果奖计分
第十六条 自然科学类国家级成果奖分级
(一)自然科学类成果奖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和社会力量设奖四个级别。
(二)自然科学类国家级成果奖分为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和国家三级共三个级别。
1. 国家一级。即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2. 国家二级。包括:
(1)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
(2)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3)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
3. 国家三级。包括:
(1)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
(2)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3)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类省部级、地厅级与社会力量奖分级
(一)自然科学类省部级成果奖分为省部一级至三级共三个级别。
1. 省部一级。包括:
(1)中国专利金奖。
(2)省部级自然科学奖一等奖。
(3)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4)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一等奖。
2. 省部二级。包括:
(1)省级专利发明奖一等奖。
(2)省部级自然科学奖二等奖。
(3)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4)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二等奖。
3. 省部三级。包括:
(1)中国专利优秀奖。
(2)省级专利发明奖二等奖。
(3)省部级自然科学奖三等奖。
(4)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
(5)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三等奖。
(二)自然科学类地厅级成果奖分为地厅一级、地厅二级和地厅三级共三个级别。
1. 地厅一级。指各类奖励中的地厅级一等奖;省级专利发明奖三等奖。
2. 地厅二级。指各类奖励中的地厅级二等奖。
3. 地厅三级。指各类奖励中的地厅级三等奖。
(三)自然科学类社会力量成果奖分为社会一级至四级共四个级别。社会力量设奖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登记认定的奖项为准。
1. 社会一级。指社会力量设奖特等奖。
2. 社会二级。指社会力量设奖一等奖。
3. 社会三级。指社会力量设立二等奖。
4. 社会四级。指社会力量设奖三等奖。
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类成果奖计分标准
自然科学类成果奖计分标准参见表4。
表4 自然科学类成果奖计分标准
成果等级 |
国家 一级 |
国家 二级 |
国家 三级 |
省部 一级 |
省部 二级 |
省部 三级 |
地厅 一级 |
计分 |
166600 |
133300 |
33300 |
6600 |
4000 |
2000 |
700 |
成果等级 |
地厅 二级 |
地厅 三级 |
社会 一级 |
社会 二级 |
社会 三级 |
社会 四级 |
|
计分 |
330 |
160 |
6600 |
5300 |
3300 |
1600 |
|
第十九条 人文社会科学国家级成果奖分级
(一)人文社会科学类成果奖包括人文社会科学及艺术类的相关奖励,以及教学成果奖。
(二)人文社会科学类国家级成果奖分为国家一级至国家三级共三个级别。
1. 国家一级。包括:
(1)指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
(2)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3)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一等奖。
(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5)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2. 国家二级。包括:
(1)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
(2)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二等奖。
(3)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二等奖。
(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
(5)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
(6)文化部“文华奖”。
3. 国家三级。包括:
(1)国家级教学研究成果二等奖。
(2)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三等奖。
(3)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三等奖。
(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
(5)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
第二十条 人文社会科学类省部级、地厅级与社会力量奖分级
(一)人文社会科学类省部级成果奖分为省部一级至省部三级共三个级别。
1. 省部一级。包括:
(1)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2)省部级教学研究成果一等奖。
2. 省部二级。包括:
(1)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2)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
(3)省部级教学研究成果二等奖。
3. 省部三级。包括:
(1)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
(2)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
(3)省部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
(二)人文社科地厅级成果奖分为地厅一级至地厅三级共三个级别。
1. 地厅一级。指各类地厅级一等奖;以及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
2. 地厅二级。指各类地厅级二等奖。
3. 地厅三级。指各类地厅级三等奖。
(三)人文社会科学类社会力量成果奖分为社会一级至三级共三个级别。社会力量奖依据教育部科技司认定的范围来确定。
1. 社会一级。指社会力量设奖一等奖。
2. 社会二级。指社会力量设奖二等奖。
3. 社会三级。指社会力量设立三等奖。
(四)中国美协和文化部主办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奖、国家各部委(局)主办的各类全国性作品展、中国文联和中国音协共同主办的中国音乐金钟奖、国家有关部门主办的文学、艺术类作品单项奖按省部级相应级别计分,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美术作品展览奖、各类作品展、文学、艺术类作品单项奖,均按人文社会科学类的地厅级成果奖的相应级别计分。国际性设计大奖,包括德国的“红点奖”、德国“IF奖”、美国“IDEA奖”的单项奖等的计分根据得奖情况由学术委员会确定成果等级。
第二十一条 人文社会科学类成果奖计分
人文社会科学类成果奖计分标准参见表5。
表5 人文社会科学类成果奖计分标准
成果等级 |
国家 一级 |
国家 二级 |
国家 三级 |
省部 一级 |
省部 二级 |
省部 三级 |
计分 |
20000 |
10000 |
5000 |
3500 |
2000 |
1000 |
成果等级 |
地厅 一级 |
地厅 二级 |
地厅 三级 |
社会 一级 |
社会 二级 |
社会 三级 |
计分 |
330 |
260 |
160 |
3200 |
2000 |
1000 |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奖计分的其他情形
(一)我校作为第二完成单位,但我校教职工个人排名第一的自科类成果、社科类成果和教学研究成果,按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相应级别计分标准的80%计分。
(二)我校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且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各类成果,我校教职工排名非第一的,按我校排名第一的计分标准的20%计分。
(三)除上述两种情形外,我校非第一完成单位的成果,不予计分。
(四)同一成果获不同级别或同一级别的不同类型奖项,按就高原则计分,不重复计算。
(四)不在上述范围的任何情形,不予计分。
第二十三条 其他科技成果计分
(一)本条所称的其他科技成果包括:
1.审定的良种;
2. 审定的新品种、认定的良种或者登记的新产品,统称为“新品种”;
3. 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等;
4. 标准。
(二)审定的良种分为两级。包括:
1. 一级。即国家级,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2. 二级。即省部级,由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三)审定的新品种、认定的良种或者登记的新产品分为两级。包括:
1. 一级。即国家级,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2. 二级。即省部级,由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四)专利及软件著作权分为三个级别。包括:
1. 一级。即获得授权的国际发明专利。
2. 二级。即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
3. 三级。即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局图保护等。
(五)标准。分为三级,即:
1. 一级。正式颁布的国家标准。
2. 二级。正式颁布的行业标准。
3. 三级。正式颁布的地方标准。
(六)其他科技成果计分标准参见表6。
(七)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专业无关的专利或软件著作权,不予计分。
表6 其他科技成果计分标准
成果 等级 |
良种 |
新品种 |
专利 |
标准 |
||||||
一级 |
二级 |
一级 |
二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计分 |
2000 |
1000 |
1000 |
500 |
1700 |
500 |
20 |
2700 |
1400 |
500 |
第五章 论文、著作与教材计分
第二十四条 关于期刊分级的一般规定
(一)自然科学类期刊与人文社会科学类期刊分别进行分级,根据论文发表的期刊的级别计分;
(二)将中、英文期刊综合考虑,根据公认的期刊影响力进行分级;
(三)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只针对SCI、EI、SSCI、A&HCI等引文数据库收录的论文进行计分。以发表的年份为计分年度,以教育部授权的文献检索机构出具的检索收录证明为收录依据。从论文发表年份算起,两年内的检索结果有效;超过两年的检索结果不计分。
(四)SCI期刊分区依据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的JCR期刊分区表的大类学科认定。SSCI分区依据北京大学图书馆发布的分区表认定。影响因子以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统一公布刊物的影响因子为依据。
(五)期刊分级及计分以纸质期刊为依据,电子期刊不在统计之列。
第二十五条 自然科学类期刊分级与计分
(一)将自然科学类期刊分为十一级。分别是:
1. 一级。包括Nature和Science。
2. 二级。JCR期刊中,影响因子(IF)≥20的期刊。
3. 三级。JCR期刊分区中位于1区的期刊。
4. 四级。JCR期刊分区中位于2区的期刊。
5. 五级。JCR期刊分区中位于3区的期刊。
6. 六级。JCR期刊分区中位于4区的期刊。
7. 七级。即:(1)EI源刊;(2)学校选定的自然科学类A类期刊。
9. 八级。即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核心库)。
10.九级。即《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和《经济林研究》。
11.十级。即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国外科学技术核心期刊总览》所列的核心期刊,个别经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剔除的期刊不包括在内。
12.十一级。指除一级至十级期刊以外的所有国内外公开发行且有正规刊号的其他期刊。十一级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予计分。
13. 同一期刊符合多种级别的,按最高级别认定。期刊等级无法认定时由校学术委员会裁定。
(二)自然科学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计分标准参见表7。
表7 自然科学类期刊论文计分标准
期刊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计分 |
34000 |
10000 |
2700 |
1400 |
700 |
170×( 0.5+IF),最高不超过333分 |
期刊等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十一级 |
|
计分 |
260 |
80 |
40 |
30 |
无 |
|
说明:六级期刊中,IF是期刊的影响因子,以当年年底中科院情报信息所JCR系统查询为依据。 |
第二十六条 人文社会科学类期刊分级与计分
(一)将人文社会科学类(含高等教育类)期刊分为九级。分别是:
1. 一级。即:SSCI、A&HCI期刊源中一区的期刊。
2. 二级。即:
(1)《中国社会科学》;
(2)SSCI、A&HCI期刊源中二区的期刊;
(3)人文社会科学一级学科影响因子排名第一的期刊,以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的排名为准。
3. 三级。即:
(1)SSCI、A&HCI期刊源中三区的期刊;
(2)《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
4. 四级。即《新华文摘》(转载2000字以上)和《国家社科基金成果专刊》。
5. 五级。即SSCI、A&HCI期刊源中四区的期刊。
6. 六级。即学校拟定的人文社科类A类期刊目录。
7. 七级。即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的CSSCI源刊。
8. 八级。包括:
(1)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
(2)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国外科学技术核心期刊总览》所列的核心期刊,个别经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剔除的期刊不包括在内。
(3)未列入SSCI和A&HCI收录的外文正刊。
(4)国内期刊的外文版。
(5)《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6)省级以上非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教学教改论文。
9. 九级。指除一级至八级期刊以外的所有国内外公开发行且有正规刊号的期刊。九级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予计分。
10. 同一期刊符合多种级别的,按最高级别认定。
(二)人文社会科学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计分标准参见表8。
表8 人文社会科学类期刊论文计分标准
期刊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计分 |
3300 |
1600 |
1000 |
500 |
350 |
期刊等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
计分 |
260 |
180 |
30 |
无 |
|
第二十七条 关于论文计分的其他情形
(一)同一篇论文符合几种计分标准时,按最高标准进行计分。
(二)除自然科学类一级至八级期刊、人文社会科学类一级至六级期刊外,同一作者同一年度在同一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最多只计算两篇的科研分。
(三)各种学术会议上宣读或以会议论文集方式出版的论文不予计分。学术会议上宣读后又被期刊专辑发表收录的学术论文视为会议论文,不予计分。
第二十八条 著作分级与计分
(一)著作是指在正规合法的出版社公开出版的专业书籍。分为学术专著和一般著作两类。
1. 学术专著是指就某一专题进行系统研究并提出自己独立见解的专门性著作,封面标识为“著”。
2. 一般著作指与所从事的学科专业有关的一般性专业书籍,封面标识为“编著”。封面标识为“编”的,不予认定为著作。
3.著作认定有异议时,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裁定。
(二)学术专著的级别根据出版社的级别和字数进行认定。出版社分为A、B两级。A级是指人民出版社、“全国百佳”出版社;B级是指其他合法经营的出版社。
(三)将学术专著根据出版社和字数(附录部分不计算为专著字数)分为六个等级。即:
1. 一级。在A类出版社出版,且字数≥30万字。
2. 二级。在A类出版社出版,且20万字≤字数<30万字。
3. 三级。在A类出版社出版,且10万字≤字数<20万字。
4. 四级。在B类出版社出版,且字数≥30万字。
5. 五级。在B类出版社出版,且20万字≤字数<30万字。
6. 六级。在B类出版社出版,且10万字≤字数<20万字。
(四)字数不足10万字的作品,不认定为著作。
(五)在A类出版社出版的一般著作,按专著三级计分;在B类出版社出版的一般著作,按专著六级计分。
(六)在国际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由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审核后给出计分建议,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七)详细的学术专著分级与计分参见表9。
表9 学术专著计分标准
专著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计分 |
1400 |
1000 |
700 |
700 |
400 |
200 |
第二十九条 译著计分
译著计分参照学术专著同级别计分标准的60%计分。
(一)由我校教师独立申报立项或合作编写且排名第一主编的由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教材纳入本办法计分范围。
(二)根据规划教材级别的不同将教材分为两大类。即:
1. 国家级规划教材。指国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和研究生规划教材。
2.一般规划教材。指除国家级规划教材以外的各类有立项出版计划的教材。
(三)根据教材的规划级别、出版社类型和字数将教材分为六个级别。即:
1. 一级。即字数≥30万字的国家级规划教材。
2. 二级。包括:
(1)国家级规划教材,且20万字≤字数<30万字;
(2)一般规划教材,且由人民出版社或“全国百佳”出版社出版的字数≥30万字的教材。
3. 三级。包括:
(1)国家级规划教材,且10万字≤字数<20万字;
(2)一般规划教材,且由人民出版社或“全国百佳”出版社出版的20万字≤字数<30万字的教材。
4. 四级。包括:
(1)一般规划教材,且由人民出版社或“全国百佳”出版社出版的10万字≤字数<20万字的教材。
(2)字数≥30万字的非“全国百佳”出版社出版的教材。
5. 五级。指由人民出版社和“全国百佳”出版社出版以外的其他出版社出版,且20万字≤字数<30万字的教材。
6. 六级。指由人民出版社和“全国百佳”出版社出版以外的其他出版社出版,且10万字≤字数<20万字的教材。
7. 由其他学校教师主编、我校教师参编的教材,我校教师作为第二主编的,参照同级别教材计分值的20%进行计分;其他情形不予计分。
8. 教材再版不计分。
(四)教材计分参见表10。
表10 教材计分标准
教材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计分 |
1400 |
700 |
400 |
270 |
170 |
100 |
第六章 平台与社会科技服务计分
第三十一条 平台分级与计分
(一)平台包括科技平台和各类教学平台。
(二)平台分国家级、省部级两个类别。根据平台的级别不同,给予一定的计分奖励。
(二)国家级平台分为国家一级、国家二级两个级别。
1. 国家一级。包括:国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
2. 国家二级。包括:
(1)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国家重点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台)。
(3)国家工程实验室。
(4)国家级科技创新团队。
(5)国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6)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7)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8)国家级实践教学基地。
(9)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室。
(10)国家级研究生创新基地。
(三)省部级平台分为省部一级、省部二级、省部三级共3个级别。
1. 省部一级。即湖南省2011协同创新中心。
2. 省部二级。包括:
(1)省部级重点实验室。
(2)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3)省部级科技创新团队。
(4)省部级重点社科研究基地。
3. 省部三级。包括:
(1)省级发改委立项的工程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
(2)省部级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
(3)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
(4)省部级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创新、信息综合)服务平台。
(5)省级研究生创新基地。
(6)省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
(7)省级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示范基地。
(8)省级大学生创新训练中心。
(四)科技平台计分标准参见表11。
表11 科技平台计分标准
平台等级 |
国家一级 |
国家二级 |
省部一级 |
省部二级 |
省部三级 |
计分 |
33300 |
16600 |
6600 |
2400 |
1200 |
(五)科技平台只在立项当年计分一次,实行总量控制,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与平台所属单位一起协商,确定科研平台计分分配。
第三十二条 社会科技服务计分
社会科技服务计分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横向项目。指我校教职员工为企事业单位或政府机构提供技术服务获得的各类项目,包括技术开发类合同、技术转让类合同、技术咨询类合同和技术服务类合同四种类型,且服务经费进入学校指定的专用科研账户。横向项目每万元计6分。
(二)我校教师被选派为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等参与科技社会服务的,根据其参与社会服务的任期考核结果,给予科研计分。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计150分;考核结果为合格的,计100分。在考核年度计分。
(三) 我校教职工的社会服务成果包括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对策建议等进入决策渠道,获得领导批示并被实际部门所采纳的,按以下标准计分:
1. 刊发在《教育部简报(大学智库专刊)》的,每篇计330分;刊发在湖南省委宣传部《湖南宣传动态(社科成果要报)》的,每篇计100分。
2. 咨询报告、调研报告与对策建议获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并被国家有关部门采纳的,每篇计700分;获省委省政府、国务院部委主要领导批示并被省部有关部门采纳的,每篇计300分。
3. 在国家顶级人文社科讲坛(中央电视台“百家讲坛”、凤凰卫视“凤凰大讲堂”等)开办学术讲座的,每次计200分(同一专题系列的不同讲座只按一次计分);在省内有重要影响的人文社科讲坛(“岳麓讲坛”、“湖湘讲堂”等)举办学术讲座的,每次计100分;就某个专业领域接受省级以上媒体专访的,每次计40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计分上限
(一)个人单一年度的科研计分总额以2万分封顶,超过的不计分。
(二)根据第四条第(四)款分摊给其他人的计分,不计算为第一完成人的科研分。
(三)以下情形的计分单独核算,不在封顶计分统计范围内。
1.国家级成果奖计分。
2. Nature与Science期刊论文计分。
3. JCR期刊中影响因子≥20的期刊论文计分。
第三十四条 计分追溯
已经计算工作量的科研工作,如发现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当事人因该项科研工作所获得的各项收益,由学校按程序收回,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其他处罚。
第三十五条 计分统计与解释权限
(一)科研工作量计分工作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每年年末根据学校的统一部署,各单位通过科研管理系统将教师科研工作上报,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对上报的科研工作进行计分统计。学校科技处牵头,会同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和社科处对科研计分结果进行审定。
(二)本办法由科技处和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动态调整
根据国发〔2014〕64号文件,国家将用三年的时间,对中央各部门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进行整合,形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但目前还没有出台具体的文件。等国家出台新的政策后,将适应新的政策变化,修订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项目分级适用范围
第六至十三条中对项目级别的界定与等级划分,只适用于本办法计算科研计分。职称评审等方面有关项目级别的认定,以科研主管部门的认定为准,不受这些条款的限制。
第三十八条 未尽事宜
未包含在本办法中的一切未尽事宜,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解决方案,报送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九条 时效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2015年1月1日前学校颁布的有关科研奖励与教学奖励方面的文件自动失效。